(2016)浙038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某、匡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匡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2016年1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匡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2016年1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匡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某、匡某甲在自己位于乐清市柳市镇长丰村长丰路23号开设的小店里摆设一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头薪款7500元以上(包括查获当晚抽取的头薪款60元)。二被告人已于案发后清退头薪款7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匡某甲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证人毛某、胡某、匡某乙、匡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匡某甲均系初犯,涉案的赃款已清退;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匡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朱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匡某甲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匡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朱某、匡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