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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庞志祥与泮国斌、俞思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祥,泮国斌,俞思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庞志祥。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泮国斌。被告:俞思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祥诉被告泮国斌、被告俞思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志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泮国斌、被告俞思思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庞志祥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祥撤回对被告泮国斌、被告俞思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庞志祥承担。审 判 长  徐公民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