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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鸿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鸿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章学崇。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上海鸿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