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9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海圣五金厂、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海圣五金厂,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934-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海圣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伯和村土名“坦西”自编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559926-4。投资人李辉良。被执行人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镇红河工业园区冶金材料加工园,组织机构代码:78169717-X。法定代表人李鑫森。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诉讼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5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线两条(详见查封清单)及担保人李辉良(公民身份号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水漾林风16座903房(权利证号:0200229167)。现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以本案已进行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辉良(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水漾林风16座903房(权利证号:020022916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李 兵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天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