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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5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天舒,系永登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4年11月18日其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3月16日因给被告治疗疾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王某乙遂借故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王某甲认为其与被告王某乙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故原告王某甲诉请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曾经向永登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又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诉。永登县人民法院以“(2015)永秦民初字第461号”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原告王某甲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王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国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