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师红霞与被告武羽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红霞,武羽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93号原告:师红霞,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人。被告:武羽莎,女,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水木清华南楼C单元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红霞与被告武羽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