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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强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科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科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李坚、邱君晖。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被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YRILLELTSCHINGER。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强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