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团甲与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团甲,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孙团甲。被执行人: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申请执行人孙团甲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团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张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于2016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孙团甲交纳款项10150元,申请执行人孙团甲同意以该案款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