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建明、谢娇玲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建明,谢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主任。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74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谢娇玲,女,1975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牟人口征字第15-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5)牟人口征字第15-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