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云与被告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素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素晓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207号原告高云。委托代理人高纪岭。被告杨正帅。被告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素晓。原告高云诉被告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素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非法集资,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延峰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