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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美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进行了登记结婚登记,1993年农历3月3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02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后经常吵闹,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所以我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农历3月3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因琐事原、被告争吵后,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甲作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庭审时,原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原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向本庭提供相应证据,且婚生女李某乙年龄尚幼,需要双方精心呵护。纵观全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