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002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78年8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