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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002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78年8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