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财产分割补偿金100000元;(二)案件执行费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10002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