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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彩红、李三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彩红,李三东,梁颂军,陈贤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彩红。被执行人:李三东。被执行人:梁颂军。被执行人:陈贤均。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彩红、李三东、梁颂军、陈贤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彩红、李三东、梁颂军、陈贤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