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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九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袁敦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袁敦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陈旭东,男,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柴南小区2号楼8单元1楼左门,被告袁敦和,男,地址:九台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陈旭东诉袁敦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旭东负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俊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