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九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袁敦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袁敦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陈旭东,男,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柴南小区2号楼8单元1楼左门,被告袁敦和,男,地址:九台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陈旭东诉袁敦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旭东负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俊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