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高艳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艳峰,化名高华,男,1987年6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艳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艳峰冒充38军特战旅现役军官,以帮助被害人王×(男,30岁)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在本市海淀区万寿路太平东路京翠招待所及牡丹园等地,骗取被害人王×现金人民币9200元及军装、军衔等物。现军装一套已起获,其余款物未起获。被告人高艳峰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艳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艳峰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宋×的证言,军装、军衔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讯问光盘,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峰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艳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艳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艳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艳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二、向被告人高艳峰追缴人民币9200元发还被害人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