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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翠莲、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莲,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笪家钱,毛小发,张建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93号原告冯翠莲。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银行董事长。第三人笪家钱。第三人毛小发。第三人张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翠莲与被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笪家钱、第三人毛小发、第三人张建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冯翠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瑾俊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