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财保2号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法定代表人余德福,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法定代表人全长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54207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江县红叶广场项目价值35420740元的未出售房屋予以查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在已查封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利。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家明代理审判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