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余振兴与卢小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兴,卢小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757号原告余振兴。委托代理人王芬。被告卢小槐。原告余振兴诉被告卢小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振兴于2015年10月2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余振兴应于2015年11月4日之前缴纳诉讼费2026元,但原告余振兴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余振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