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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薛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委托代理人阚俊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亮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刘峰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薛亮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