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薛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委托代理人阚俊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亮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刘峰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薛亮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