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510-1号原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庄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麦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王小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