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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金友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宏腾五金工艺厂、毛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金友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区宏腾五金工艺厂,毛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23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向前村大利围。法定代表人:罗晴。被告:中山市南区宏腾五金工艺厂,住所地:中山市南区渡头朗围区3号。投资人:毛容。被告:毛容,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宏腾五金工艺厂、毛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金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17元,两项合计19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树强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