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61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