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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61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