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程劲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85号罪犯程劲立,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劲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62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程劲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19日21时许,程劲立、程立用密谋抢劫,随后在东莞市石碣镇尊皇夜总会盯上李某群并与李喝酒骗取信任。次日4时许,程劲立将李带到程立用先订好的百汇时尚酒店房间内,对李用封口胶封嘴、绑住李的手脚、持刀在李的脸部比划、用电击枪电击李的前胸等手段进行殴打,逼李交出银���卡及密码,后在柜员机取走人民币9500元。程劲立分得人民币8000元。同年2月5日21时许,程劲立、程立用用相同手段抢走何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00元、美元100元,程劲立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980元及两部手机发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程劲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两次预谋实施抢劫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劲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