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9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