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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9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