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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志与被告卢香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志,卢香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75号原告李立志,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卢香根,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志与被告卢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卢香根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卢香根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