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伍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