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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伍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