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峰与田洪波、田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田洪波、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田洪波、田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扣划被执行人洪波银行存款237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账户。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