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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57号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永涛,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执行董事。被告陈新民,1964年7月1日。在本院审理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新民、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商丘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虞城县诚信大道北侧中联四季花园1#2#商铺(虞房预城关镇字第Y149324号与Y149327号共同抵押虞国用2013第0004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刘正平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