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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同盟广告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新同盟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新同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122号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小燕,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法定代表人:蔡军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新同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2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新同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纠纷款521.7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1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凯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