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耀伟与翟亚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伟,翟亚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耀伟,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翟亚伟,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王耀伟与被告翟亚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耀伟以诉请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50元,由原告王耀伟承担。审判员 张永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