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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耀伟与翟亚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伟,翟亚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耀伟,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翟亚伟,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王耀伟与被告翟亚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耀伟以诉请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50元,由原告王耀伟承担。审判员  张永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