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广平与晋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平,晋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张广平。被告晋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平诉被告晋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宏高人民陪审员 马君宜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