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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广平与晋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平,晋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张广平。被告晋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平诉被告晋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宏高人民陪审员  马君宜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