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春庆与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庆,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96-1号原告赵春庆。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庆诉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原告赵春庆担保人田国光所有的鲁N×××××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