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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2刑初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绰号“十二”),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理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成某窜到藤县藤州镇江滨路角嘴码头附近街道上的卖菜处,趁被害人陈某购物不备之机,将陈某挂包内的一部白色三星牌S5手机(串号:355066065502389)盗走。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19元。本院另查明,藤县公安局已依法扣押被告人成某盗窃的白色三星牌S5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再查明,被告人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藤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本院(2013)藤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藤县看守所刑释字(2013)0010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天网截图、指认照片,藤县价格认证中心藤价认证(2015)135号价格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被告人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朝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炎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