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大中与邢光峰、孙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中,邢光峰,孙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陈大中。委托代理人刘会、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光峰。被告孙兴龙。原告陈大中诉被告邢光峰、孙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中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光峰、孙兴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大中诉称:2010年2月15日,被告邢光峰向原告借款32500元,被告孙兴龙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邢光峰归还借款32500元,被告孙兴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邢光峰、孙兴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被告邢光峰向原告借款32500元,被告孙兴龙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光峰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邢光峰向原告借款,被告邢光峰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被告孙兴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大中借款32500元,被告孙兴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邢光峰、孙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612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