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