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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