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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2号原告刘珊珊,居民。委托代理人闫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珊诉被告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珊珊撤回对被告于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1.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85元,均由原告刘珊珊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