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2号原告刘珊珊,居民。委托代理人闫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珊诉被告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珊珊撤回对被告于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1.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85元,均由原告刘珊珊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