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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2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2.5元,另4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