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2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2.5元,另4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