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曹某、李某甲、曹某甲、曹某乙诉李某乙、吕某、李佳骏、高某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李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李某乙,吕某,高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70号原告:张某甲,女。原告:曹某,男。原告:李某甲。原告:曹某甲。原告:曹某乙。被告:李某乙。被告: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曹某、李某甲、曹某甲、曹某乙诉被告李某乙、吕某、李佳骏、高某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某乙、吕某、李佳骏、高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某乙、吕某、李佳骏、高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