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务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也未能和好,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因为一直是被告照料,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已把家里的钱拿走了,房子是婚前被告父母盖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1月5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03年10月26日生育次女张某乙,现两个女儿均随被告张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6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李某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李某放弃在被告张某处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经征求次女张某乙意见,其女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随被告张某一起生活。另查明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0186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5)蠡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虽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自2006年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也未能和好,现原告李某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育有两个子女,长女张某甲已经成年,经征求次女张某乙意见愿意随其父生活,尊重孩子的意见,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张某乙,原告李某承担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自2016年起给付,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25%计算为每年2546元。原告李某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负担抚养费。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2546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至张某乙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兰审 判 员 XX青人民陪审员 李永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