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与被告晁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晁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陈文。被告晁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与被告晁凡、晁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双人民陪审员 陆敬雪人民陪审员 吴成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