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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字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庆良与黄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璟,潘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字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璟。委托代理人李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庆良。上诉人黄璟因与被上诉人潘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黄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