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力宁与赵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宁,赵卫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70号原告张力宁,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南留村小后街3号。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南留村小后街3号。被告赵卫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宁为与被告赵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力宁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庆红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