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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力宁与赵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宁,赵卫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70号原告张力宁,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南留村小后街3号。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南留村小后街3号。被告赵卫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宁为与被告赵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力宁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庆红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