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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心丽与刘功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丽,刘功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70号原告:郭心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功宪,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心丽与被告刘功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郭心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心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心丽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