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心丽与刘功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丽,刘功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70号原告:郭心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功宪,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心丽与被告刘功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郭心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心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心丽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