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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吕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1号罪犯吕永强,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浑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吕永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2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认定,吕永强伙同蔡利、徐虎、侯凤顺在2010年4月至5月间,经预谋、准备、分工后,窜至白山市辖区内,进旅店内盗窃作案十四起,盗窃电脑、电视机共十五台。其中该犯参与盗窃作案十四起,盗窃物品价值23330元。吕永强伙同唐永利于2010年1月间,在白山市江源区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暖气片价值1680元。吕永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永强系累犯,从重处罚,吕永强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案件,系坦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杜鹤属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8.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吕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