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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力刚与康广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力刚,康广军,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抗1号抗诉机关: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力刚,男,1971年生。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康广军,男,1963年生。申诉人李力刚与被申诉人康广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鸡冠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力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9日,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鸡检民(行)监(2015)23030000050号民事抗诉书,以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鸡冠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瑛审 判 员  周德艳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