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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连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