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连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