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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孝虎与陈凯、王桂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虎,陈凯,王桂霞,陈连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虎。被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王桂霞。被执行人陈连起。申请执行人张孝虎与被执行人陈凯、王桂霞、陈连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092.50元。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由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王桂霞在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退休金账户,一年扣划一次。为保证被执行人到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王桂霞账户。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已冻结执行人王桂霞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