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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田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员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