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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旭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光,范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光。被执行人范淑兰,系栖霞市精神病医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淑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0×××85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云强 关注公众号“”